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诉被告吴川市XX、被告吴川市XX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的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XX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诉,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原告XX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75元,扣减其应负担的25元,余款1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