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诉被告湛江市XX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以与被告湛江市XX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XX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原告XX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75元,扣减其应负担的87.5元,余款8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