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邱XX公司与被告湛江市XX、蔡XX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邱XX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11月19日先后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本案的第2项诉讼请求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XX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XX公司负担。原告邱XX公司已预交诉讼费105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25元,余款10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