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邱XX公司与被告湛江市XX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邱XX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要求将本案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并于2019年11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XX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XX公司负担。原告邱XX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25元,余款10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