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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今日起施行,企业老板们千万别觉得“与我无关”

作者:田映钧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次举报

2026年8月15日,我国首部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10部法律废止。

这部共计5编、1242条的《生态环境法典》,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全球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

《生态环境法典》并非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的系统整合与逻辑重构,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等六大基本原则贯穿始终,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正式进入“法典化、系统化、严格化”的全新阶段。

对多数企业经营者而言,存在的一个普遍认知误区是——“这部《生态环境法典》离我们很远”,甚至认为“与我无关”!

然而,《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绝非仅关乎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它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重塑每一家企业的生产经营逻辑。企业需要清醒认识到,《生态环境法典》带来的不是简单的法规汇编,而是一次覆盖合规体系、责任链条、绿色义务与违法成本的系统性变革。

一、合规体系:从“碎片化管理”迈向“全生命周期协同”

过去,企业的环保合规往往是针对单一环境要素(例如污水、废气、噪声、废渣等)的“碎片化”管理。《生态环境法典》则将分散在十余部单行法中的规则进行系统性归并,构建起一套覆盖大气、水、海洋、土壤、固废、噪声、放射性、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污染等全要素的“体系化”网络。具体而言:

1.排污许可管理方面:《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实施“一证式”综合管理——企业“一证办所有排污手续”,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必须按照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管理台账,且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则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生态环境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将温室气体正式纳入环评管理,实现了污染防控与气候变化应对的制度统筹。环评不再仅是“污染防治”的前置程序,而是成为统筹考虑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管控的综合性决策工具。同时,法典将“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纳入核心制度,新项目选址不合规的将被依法否决。

3.信息公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总则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明确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生态环境法典》对以上几方面作出的重大变革,意味着企业的合规管理重心必须从“被动应付监管抽查”前移至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销售流通乃至产品报废回收的每一个环节。环保职能不再是环保部门的“独角戏”,而必须深度嵌入研发、供应链、生产、销售等各业务部门,形成跨部门协同机制。

二、责任体系:“双罚制”全面落地,追责链条空前收紧

《生态环境法典》对企业责任体系的重构堪称“革命性”。最核心的变化是“双罚制”的全面落实——既罚企业,也追个人责任。《生态环境法典》包含1条概括性规定和19条具体责任条款,覆盖水、大气、土壤、固废、噪声、新污染物等多个领域。这一制度彻底终结了“只罚企业、放过管理者”的局面。以常见的几类违法情形的具体罚则为例:

1.环评文件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处50万至200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至20万元罚款。

2.环保设施未落实“三同时”制度:单位面临20万至10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万至2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至20万元罚款。

3.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造假的,处10万至1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至20万元罚款。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造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至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至2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至5万元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

4.违法处置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处10万至100万元罚款;涉及危险废物等的,处20万至2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至1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万至500万元罚款。

5.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20万至100万元罚款,利用、处置处100万至50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至100万元罚款。

此外,在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上:《生态环境法典》第1067条规定,受委托从事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的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对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负有责任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排污许可运维、修复评估、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篡改监测数据、不按规范开展技术服务的,机构负责人将面临终身行业禁入。企业委托第三方运营环保设施,仍须承担主体污染治理责任,不能“一托了之”。同时,委托主体未尽核实、监督义务造成生态损害的,应当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追责时效上,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统一延长至五年,不再附加一般情形下“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限定条件。企业既往违法行为被追溯查处的概率大幅上升。

三、绿色低碳:从“政策倡导”上升为“法定义务”

《生态环境法典》全球首创“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将绿色转型上升为企业法定义务,打破以往“自愿参与”的模式。第四编系统整合了循环经济、能源转型、气候变化应对等关键领域,涵盖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废弃物循环利用、绿色消费)、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四大章节。

《生态环境法典》首次在国家基本法律层面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写入法律,要求将其全面融入国家发展规划。具体制度层面,《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建立了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和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将碳排放情况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范畴,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贯穿于环评、清洁生产、节能审查等关键环节。这意味着,企业过去在ESG报告中可以“选择性披露”的数据,现在已成为一旦造假将面临严厉处罚的法律义务。

在循环经济领域,《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突破在于建立健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其从政策倡导真正落实到“实罚”阶段。《生态环境法典》第978条新增了电器电子、机动车、铅蓄电池、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公开的义务。第979条进一步将光伏组件报废阶段的法定回收处置义务明确赋予“从事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运营的企业”,突破单一生产者责任的传统模式。

《生态环境法典》还新增了生产端对禁止和限制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责任义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绿色采购,建立绿色供应链,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原材料、产品和服务。

尤为关键的是,《生态环境法典》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创设了明确的强制减排义务。重点排放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未按时清缴的,将面临100万至500万元的高额罚款。碳排放数据核算、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产品碳足迹分级等,均已上升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定义务。

四、违法成本:信用、赔偿、声誉的三重规制

《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一次环境违法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将是多维度的,形成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追责体系。

1.信用惩戒方面:《生态环境法典》第54条明确国家构建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体系,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将企业生态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一次环境违法,企业信用记录留下污点,直接影响银行贷款、招投标、政府补贴等全链条经营活动。当然,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生态环境法典》正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企业不仅要承担罚款,还可能被判令承担生态环境功能丧失导致的修复费用、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等。更重要的是,《生态环境法典》不再限定该制度仅适用于试点之初的三种严重情形——只要企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存在损害后果,“即可能触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风险”。《生态环境法典》还确立了“责任并行”原则——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责并行;同时明确了“民事优先”规则——在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资金处罚、补偿时,以民事责任优先。

3.罚款力度方面:《生态环境法典》大幅提升了环境违法震慑力度,最高罚款提高至2000万元,并增设以违法所得、项目投资额为基数的倍数罚款。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等20类违法行为实行企业与责任人双罚制。部分严重违法行为还面临按日连续处罚,处罚上不封顶。“行政罚款+生态赔偿+信用惩戒”三者叠加,违法成本已从“一次性支出”变为“系统性打击”。

五、行动建议

《生态环境法典》时代全面来临,企业老板们不应再以“离我很远”甚至“与我无关”的心态观望。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应对:

第一,全面排查合规底数。对照《生态环境法典》要求,逐一排查排污许可、环评验收、固废危废管理、自行监测、在线监测及台账记录等关键环节是否存在漏洞。监测记录及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二,严守“三线一单”红线。新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不合规的将被依法否决。

第三,建立常态化合规体系。将环保合规嵌入制度、流程、责任、培训、台账五个维度,推动企业实现从“被动合规”到“主动合规”的观念转变。

第四,高耗能及重点排放企业应尽快建立碳台账、核算碳足迹。将碳排放评估前置到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始终确保项目碳排放强度符合国家要求。

第五,环评、监测等第三方服务不能“一包了之” 。企业需通过信用平台核查第三方资质,并对受托方的行为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一旦第三方造假,企业同样面临连带责任风险。

结语:并非“紧箍咒”,而是转型“导航图”

《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绝非给企业“找麻烦、增成本”。恰恰相反,它是在帮企业指明发展的方向——绿色低碳不是可选项,而是必答题。

一方面,法典通过“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倒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升级技术工艺,为真正践行绿色发展的企业净化了市场竞争环境。那些长期靠“偷排”“漏排”获取成本优势的违法企业,其“灰色竞争力”将因违法成本的急剧上升而被彻底瓦解。

另一方面,法典也为积极转型的企业打开了制度红利的大门——国家优化绿色转型投资机制,加大对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示范、重点行业节能降碳、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等领域重点项目的财政投入,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低碳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享有税收优惠;企业减排行为能够转化为可交易、有收益的资产。绿色先行企业将率先获得制度红利。可以说,《生态环境法典》是一面“照妖镜”——让守法者扬眉吐气,让违法者寸步难行。

《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是“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具体体现。它并非在给企业“找麻烦”,而是在帮企业廓清方向、划定边界、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那些能够顺势而为、主动转型的企业,将在法典时代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而那些仍在观望、试图“打擦边球”的企业,则将面临合规、财务、信誉乃至生存的多重风险。主动转型、提前布局,方是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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