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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解读与实务分析(附全文+超龄用工协议参考文本)

作者:田映钧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5次举报

2026年7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本文将从立法背景、核心内容、实务影响三个维度进行解读。

一、立法背景:填补上亿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空白

数据显示,我国超龄劳动者群体规模已达8700万至1.2亿人,占全国就业人口10%以上。长期以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岗工作的保洁、保安、家政人员以及退休技术返聘人员,常面临工资无底线、受伤不算工伤、强制加班无补偿、岗位劳动保护缺失等困境。

究其原因,在于传统用工治理的“二元划分”将超龄用工一刀切认定为劳务关系,使其脱离劳动法保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设置了“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则,导致超龄劳动者难以获得劳动法赋予的基本权益保障。各地对超龄用工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认定存在争议,权益保护标准不统一。

《暂行规定》的出台正是为了落实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决定中保障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要求。

二、核心思路:将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解绑”

《暂行规定》最核心的制度创新在于——将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认定“解绑”

这一思路打破了“有劳动关系才有劳动保障”的传统逻辑,摒弃以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与否作为劳动权益保护边界的判定规则,实现从“身份判定”向“事实用工、实质劳动保护”的根本性转型。

换言之,新规释放的核心信号并不是“退休返聘全面劳动关系化”,而是“超龄用工基本权益底线化” 。用人单位仍可通过书面用工协议安排超龄用工,但不能再以劳务关系为由排除最低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伤保障等底线义务。

三、适用范围:哪些人受新规保护?

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以下两类人群纳入保护范围: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获取报酬的劳动者。不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均纳入保护范畴。

(二)提前退休后被招用的劳动者——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同样适用本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不适用《暂行规定》,而是根据其所在单位性质,分别适用劳动合同法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普通退休返聘、提前退休后返聘与弹性延迟退休,属于不同制度场景,企业在人事管理中不宜混同处理。

四、四大基本权益详解

《暂行规定》对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项基本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足额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计酬标准、支付周期等事项。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二)休息休假:原则上不安排加班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必须遵守《劳动法》的规定:

1.工作日延时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

2.休息日加班且不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三)劳动安全卫生:岗位适配与教育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同时,应当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

(四)工伤保障:最大突破——工伤保险成为法定义务

这是新规最具突破性的制度设计。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2026年7月1日起,对超龄劳动者而言,企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已不再是基于风险控制的自愿选择,而是法定义务。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此前大量用工单位以“超龄不算劳动关系”为由拒赔工伤,7月1日后该行为属于违法。

五、社会保险衔接: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方面,新规打破退休年龄与缴费的强制捆绑。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待遇。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为其缴纳。

医疗保险方面,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待遇不受影响。未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也可与单位协商由单位缴纳。

六、书面用工协议: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需要强调的是:《暂行规定》要求订立的是“书面用工协议”,而非“劳动合同”,也未设置未签书面协议的二倍工资差额责任。用工协议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的,用工终止;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协商一致解除的,用工终止。新规未规定终止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维权途径:双轨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路径: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项基本权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者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路径:因其他事项(如年终奖、福利补贴、违约金等)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超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报酬相关规定(《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八、企业合规要点与实务建议

(一)必须完成的合规动作

1.工伤保险强制参保:为每一位在册超龄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费。

2.用工协议规范化:与所有超龄劳动者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明确约定各项必备条款。

3.薪酬标准合规:确保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足额支付。

4.工时管理调整:原则上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需加班的须依法支付加班费。

5.岗位适配评估: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危险作业。

(二)企业仍保留的管理自主权

尽管新规强化了底线保护,但企业在以下方面仍保有较高的自主管理权限:

1.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与二倍工资差额;

2.可在用工协议中自由约定终止条件;

3.可在协议中另行约定休假福利(法定带薪年休假不当然适用)。

(三)需关注的风险点

1.工伤理赔“真空期”风险:新规虽要求缴纳工伤保险,但“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在具体办法出台前,各地经办机构操作口径存在不确定性。建议企业在此期间继续维持商业雇主责任险或意外伤害险以对冲风险。

2.争议解决“双轨制” :四项基本权益纠纷走劳动仲裁,其他事项直接诉讼,企业需精准拆分诉求并评估不同程序应对策略。

九、典型案例:新规落地首日显效

新规施行首日(2026年7月1日),南宁市成功调解了首例超龄劳动者维权案件。56岁的李女士曾在育婴机构担任保育员,被拖欠工资11万余元。6月初申请劳动仲裁时因超龄无法受理。7月1日上午,她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维权申请,仲裁院当即启动“银发护航”绿色通道,当日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庭副庭长黄鑫表示:“过去处理超龄劳动者维权诉求,多以柔性调解化解纠纷,但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调解工作缺乏刚性支撑。新规的发布精准填补了法律空白,让维权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结  语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劳动权益保障从“身份本位”向“事实本位”的范式转型。对用人单位而言,这既是合规义务的加码,也是用工管理规范化的契机。建议各用人单位在2026年7月1日前完成制度梳理、协议更新和参保落实等合规动作,有效控制新规施行后的法律风险。对超龄劳动者而言,新规让“老有所为”有了坚实的法律后盾。

附:1.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

      2.《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全文。


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超龄劳动者):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紧急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__

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5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用工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试用期为_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注:试用期期限及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2.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

3.乙方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4.甲方根据乙方的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禁忌等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实行___________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_________________为周期,总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2.甲方一般不安排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3.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 劳动报酬

1.乙方的劳动报酬为_____元/月(或______元/小时)。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支付日期为每月_______日。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4.甲方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五条 社会保险

1.工伤保险:甲方应当为乙方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2.养老保险:

(1)乙方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享受原待遇,不受本协议影响。

(2)乙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也可以为乙方缴纳。

3.医疗保险:

(1)乙方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继续享受原待遇,不受本协议影响。

(2)乙方未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也可以为其缴纳。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

3.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4.甲方应告知乙方所从事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

第七条 规章制度

1.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完成劳动任务。

2.甲方应将规章制度告知乙方,乙方确认已充分了解并愿意遵守。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约定的内容。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

(2)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

(3)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特别提示: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5.乙方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_______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九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争议处理

1.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无果或者不愿意协商,则:(1)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协议文本及生效条件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名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2026年5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令第56号公布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

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医疗保障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应当按照职责,优化政策措施,强化工作协同,共同做好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的知识、技能、经验等,提供适合超龄劳动者的就业岗位。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就业意愿的超龄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超龄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完成劳动任务。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第七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工协议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 用工协议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的,用工终止。

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工协议的,用工终止。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者计酬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 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劳动报酬支付给超龄劳动者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优化经办流程,为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完善适老化设施设备,为超龄劳动者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监察。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会依法维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害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超龄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声明

本文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56号)撰写,仅供参考。本文无意为处理诉讼案件或解决非诉讼法律问题提供任何意见建议,具体案件和法律问题请另行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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