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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问答,快速读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二)》

作者:田映钧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8次举报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9号,以下简称《解释(二)》),共十二个条文,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为方便读者理解这部重要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我们梳理了12个问答,逐一解读新规要点。后附《解释(二)》全文。


       问1:把车借给朋友开,出了事故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 根据《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一般情况下:由实际驾驶人(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被侵权人(受害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二)例外情形:车主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例如,在以下情形中,车主需要在过错范围内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车主在出借车辆时明知使用人存在饮酒、无驾驶资质等不适宜驾驶的情形,仍将机动车交与该人驾驶的;

(2)车主在出借车辆时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将机动车交与他人驾驶的。

典型案例:张某明知朋友冯某喝了酒,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冯某驾驶。冯某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

法院判决:冯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与冯某共同承担。

(三)车主的追偿权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2:“开门杀”事故中,乘车人开门撞伤人,由谁赔偿?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答: 根据《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为由拒赔。

(一)赔偿顺序

被侵权人(受害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的,按照以下顺序赔偿:

1.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3.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抗辩的处理

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三)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可以向乘车人追偿的



问3:“好意同乘”(免费搭车)出事故,驾驶员可以减轻赔偿责任吗?

答: 根据《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但有例外。

(一)一般情形:可以减轻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受害人)起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例外情形: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能减轻

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三)“重大过失”如何认定

被侵权人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

2.事故形成的具体原因;

3.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如是否存在酒驾、超速50%以上、无证驾驶、闯红灯等严重违法行为)。



问4: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答: 不可以。根据《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

机动车在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是尚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以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唯一理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明确了: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等于驾驶证被注销,保险公司以此为由单一地拒绝赔付不能成立。但保险公司仍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其他约定(例如合法有效的其他免责条款)主张权利。



问5: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如吊车、起重机)造成损害,交强险要赔吗?

答: 根据《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分三种情形处理:

(一)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赔偿

起重、升降等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不赔偿

上述机动车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非通行状态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事故:比照交强险条例予以支持

该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比照适用该条例予以支持

(四)保险赔偿不足部分

被侵权人按照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合同约定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赔偿后仍然不足的,被侵权人依据损害赔偿法律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6: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可以获得误工费赔偿吗?

答: 可以。根据《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

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维权提示:超龄劳动者不能仅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被排除在误工费赔偿范围之外,不能仅凭“达到退休年龄”就否定其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关键是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存在误工损失(例如工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



问7:交通事故致残后,赔偿权利人在诉讼期间死亡,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答: 应当全额计算,不应因受害人死亡而减少。根据《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

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期间死亡,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8:受害人存在多个被扶养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答: 根据《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

交通事故被侵权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确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出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再将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被扶养人都能得到应有的赔偿。但合计后的年赔偿总额,以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为限。



问9: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由谁承担?保险公司能否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

答: 根据《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

(一)一般规则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二)保险公司抗辩的处理

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即使保险合同中写明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的条款,也不能对抗法院关于诉讼费负担的决定。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诉讼费部分,不能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



问10:医保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或路救基金垫付的费用,受害人还能再向侵权人主张吗?追偿时法院如何处理?

答: 根据《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不得重复主张赔偿

当事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追偿诉讼应当合并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

1.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

2.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

3.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典型案例: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医疗费共计1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了4万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了抢救费3万元,张某自己支付了3万元。

张某起诉侵权人李某要求赔偿全部10万元医疗费。同时,社保经办机构请求追偿4万元,路救基金管理机构请求追偿3万元。

法院受理后,应当将三方请求合并审理,根据过错责任比例判决李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明确:医疗费10万元中,张某自行支付的3万元归张某,医保基金支付的4万元归社保经办机构,路救基金垫付的3万元归路救基金管理机构。

维权提示:

1.受害人不应就基金已支付或垫付的费用重复主张赔偿,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2.起诉时,建议将社保经办机构、路救基金管理机构参加诉讼的相关情况告知法院,便于法院安排合并审理;

3.侵权人不需要分别应对多起追偿诉讼,合并审理保护了侵权人的程序利益。



问11: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同时起诉非机动车驾驶人和商业三者险保险人?赔偿顺序如何?

答: 可以的。非机动车(如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也可以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受害人在起诉非机动车驾驶人(侵权人)时,可以同时将该非机动车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对此应当合并审理,不得分案处理,以便一次性解决纠纷。

根据《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应当合并审理

当事人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同时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二)赔偿顺序

属于该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主张:

1.由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对于上述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案例:王某骑电动自行车(投保了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额5万元)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李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6万元。李某起诉时,可以将王某和承保电动自行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在5万元保额内赔偿李某5万元;剩余1万元由王某自行赔偿。

维权提示:

1.受害人在起诉前,应尽量查明非机动车是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以及保险公司的信息;

2.起诉时务必同时列保险公司为被告,以便法院合并审理,避免后续另行起诉增加诉累;

3.该规定适用于以非机动车为侵权方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问12:本解释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适用于哪些案件?

答: 根据《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施行时间

本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二)适用范围

1.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2.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5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3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法释〔2026〕9号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三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起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被侵权人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前款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进行认定。

第四条  机动车在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是尚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仅以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起重、升降等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机动车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比照适用该条例予以支持。

被侵权人按照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合同约定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赔偿后仍然不足的,被侵权人依据损害赔偿法律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期间死亡,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交通事故被侵权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确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出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再将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相加后年赔偿总额以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为限。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当事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同时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属于该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主张由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声明】 本文“问答”部分,系笔者根据《解释(二)》的相关条文所写,属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本文无意为处理诉讼案件或解决非诉讼法律问题提供任何意见建议,具体案件和法律问题请另行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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