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概述
根据澎湃新闻报道,2025年2月18日,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昆明广场中央B区4栋发生一起严重电梯事故。该小区业主韦某(男,59岁,广东茂名市人)乘坐电梯时,电梯从17楼急速坠落至负2楼,随后又冲顶至33楼。韦某的女儿告诉澎湃新闻,家人于2016年入住该小区。2月18日晚间8点半左右,父亲本来与弟弟在楼下玩耍。由于弟弟一时兴起想要跳绳,父亲便上楼去取绳子。“电梯失控仿佛过山车,猛然间从十七楼疾速坠落到负二楼,紧接着又猛冲至三十三楼。”韦某头部遭受重创后出血,不幸当场身亡。
据调查,事发小区物业公司为云南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事故电梯系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生产,为最里侧的货梯,目前已被暂停使用;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涉事电梯的维保,最近一次检验记录为2023年10月15日,但最近维保时间未明确。目前,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已介入调查,物业及维保单位称已对该小区所有电梯进行检修。
二、法律责任主体分析
电梯冲顶是指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故障或操作失误等原因,超过其设计的最高楼层,继续向上运动,最终撞击到电梯井顶部的情况。本次电梯冲顶事故的法律责任主体,可能涉及以下多方主体:
1.小区物业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作为事故电梯的直接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需确保电梯定期维护、故障及时排除。本次事故中,物业公司虽声称电梯在2025年2月进行过维保,但暂未提供具体记录,可能因管理疏漏承担主要责任。
2. 电梯维保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电梯维保单位需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依法依规及时作好电梯维保工作,确保电梯安全运行。若查明事故电梯因维护不当(如制动系统失效)引发,则作为电梯维保单位的昆明申菱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目前公开的报道信息,该公司仅表示“全面检测后电梯正常”,未回应此前进行日常维保的细节,其责任需进一步调查后确定。
3. 电梯生产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若查明事故系电梯设计或制造缺陷(如控制系统故障)导致,则奥的斯公司需依法承担产品责任。对此需通过专业的第三方技术鉴定,确认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4.电梯乘客自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若此次电梯事故中,电梯乘客自身存在过错甚至故意造成事故发生,则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根据目前公开报道的消息,以及从生活常理可知,存在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5.安全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电梯作为特种设备,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管部门需核查电梯年检记录及维保合规性,若存在监管失职,可能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三、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
1. 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的基本概念
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决定了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来承担,以及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常见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包括特殊情形下的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而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作出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无过错归责的规定。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在电梯事故中,如果是因为电梯制造商、维保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者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那么这些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电梯制造商在设计或制造过程中存在缺陷,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电梯安装公司未能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安装,导致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维保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定期维保,或存在疏忽、过失,导致电梯故障,应承担相应的维保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未能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或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有一种特殊情形是过错推定归责。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且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相关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最直接的法律效果,是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行为人,从而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有助于受害人更简便、有效地维权?。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相关单位或个人没有过错,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2.具体到本次事故的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根据该规定,电梯作为建筑物附属设施,本次电梯冲顶事故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事故电梯的管理人即物业公司和维保公司均需举证证明不存在过错(例如至少需能提供完整的维保记录、年检证明等),否则可直接推定其存在管理疏漏的过错,应承担不利后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即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电梯一般具有在高空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易发生高空坠落等事故,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电梯被明确列为特种设备之一,这些设备一般具有在高空、高速等特殊环境或条件下运行的特点,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因此,若电梯运行被认为是高度危险作业,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原则下,事故电梯的管理人即物业公司和维保公司,即使能举证证明不存在过错,仍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维权更有利。但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主要还是应当考虑过错推定归责。
四、赔偿范围与责任分担
1. 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受害人韦某家属可主张医疗费(若有抢救行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参与处理后事的亲属支出的交通费和因误工产生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赔偿数额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韦某及其亲属的收入情况等进行计算。
此外,本次事故导致韦某当场身亡的严重后果,若物业或维保单位存在重大过失,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本文主要讨论民事责任问题,对此不再展开。
2. 责任比例划分
本次事故中,若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如未按规定进行巡查、未监督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应承担主要责任;若维保单位未按规范操作,如未及时发现并修复电梯制动故障,应与物业按过错比例分担;若电梯生产商存在缺陷,三者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之后其内部再进行相应的分担和追偿。
五、事故启示与防范建议
1. 强化维保与监管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日常管理责任人,对电梯等公共设施设备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需与资质齐全的维保单位签订明确合同,监督其履行维保职责,并保留好维保记录。安全监管部门应通过定期检查或临时突击检查等方式,确保电梯年检真实有效、日常维护及时、到位。
2.技术升级与监控
例如有条件的小区,物业公司可加装电梯物联网监测系统,实时反馈运行状态;在电梯轿厢内增设紧急制动装置和视频监控,留存事故相关证据。
3. 风险转移机制
物业公司及维保单位可以考虑投保电梯责任险,分散自身赔偿风险,同时也可确保受害人及其家属按时足额获得赔偿。
4.加强公众安全教育
例如通过社区宣传、电梯内警示标识等,普及电梯故障应急措施,电梯乘客也应当积极主动学习掌握诸如电梯紧急按钮使用、蜷缩防护姿势等安全知识,不在电梯内蹦跳,不将电动车推进电梯,不乘坐超载电梯等。
结 语
此次昆明电梯冲顶事故暴露了电梯安全管理中的多重漏洞。通过明确责任主体、严格适用归责原则、完善技术防范与保险机制,方能减少类似悲剧。此次事故亦再次警示相关方:安全无小事,唯有将法律义务转化为实际行动,才能保障公众生命权这一最基本的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