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因违约引起合同纠纷诉讼时,守约方支付的律师费是否可以主张由违约方赔偿,争议较大。主流观点认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事先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守约方才能主张违约方赔偿律师费,否则只能自己承担。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3月7日发布的“(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即便合同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具体、明确地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支付的律师费,法院仍可认定守约方支付的律师费,属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之一,从而判令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
该案的基本案情为:2015年12月30日,龙武公司(甲方)与城建投公司(乙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城建投公司将其拥有的约75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龙武公司。该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中约定:如果乙方不能在两个月内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方,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垫付的所有费用,并且支付给甲方壹仟万元作为违约金。”此后各方当事人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违约责任作出“除承担《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赔偿甲方公司受到的所有损失。”的约定。
但明显可以看出,前述协议条款都并未具体、明确地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后因城建投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龙武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城建投公司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龙武公司律师费10万元。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的漫长程序,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民事裁定书》后尘埃落定。
关于该案律师费这一争议焦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龙武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一项,鉴于龙武公司并未提交该项费用实际发生的相关证据,不予支持,龙武公司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律师代理费的问题。龙武公司上诉主张城建投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并提交的XX律师事务所向龙武公司出具的金额为5万元律师费发票。一审以龙武公司未提交该项费用实际发生的相关证据,不予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城建投公司应支付龙武公司律师费5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关于律师费问题。本案中,洛阳龙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因洛阳城建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行为所致,洛阳龙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其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洛阳城建公司向洛阳龙武公司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
综合该案三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判观点可知:
第一,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不再以当事人必须在合同条款中直接针对律师费承担作出具体、明确约定为前提,而是可以在当事人较为笼统地约定了赔偿违约损失的基础上,由法院结合案情认定律师费属于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判令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
第二,律师费发票可以作为认定律师费实际发生的依据,法院不得以仅有律师费发票而没有相应的转账支付凭证为由不予认定律师费实际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违约诉讼中律师费如何承担的上述裁判观点很重要,建议各级人民法院都加以参考。虽然该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但仍然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希望能上升为指导案例,甚至能够纳入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这不仅可以降低守约方的诉讼维权成本,鼓励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可适当提高合同违约方的违约成本,从而有助于降低合同违约的概率,促进诚实信用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得以更好地落实。
不过,在此之前,还是要建议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事先约定,若因违约引起诉讼或仲裁的,违约方须承担守约方支付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确保发生诉讼或仲裁后支出的前述维权费用能得到赔偿。
【备注:因文章主题需要,所涉案件事实及裁判文书仅描述或引用相关联部分。如有需要,请自行查阅一审(2019)豫03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2020)豫民终1099号《民事判决书》、再审(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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