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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须注意双重劳动关系的风险

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20日 5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人袁某某于2021106日到被申请人昆明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上班,岗位为市场销售员工作7个多月后袁某某于2022518日离职后袁某某认为昆明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昆明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等5万余元昆明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其应诉


争议焦点

申请人袁某是否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昆明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观点

通过全面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后代理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这是以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若劳动者存在隐瞒其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尚未与之前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则不应支持其前述仲裁请求本案中申请人袁某某主张其与昆明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据此主张双倍工资差额但经调查核实其一直仍与某央企下属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也一直为袁某某交纳各项社保在此情况下虽然我国目前并无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对于后一用人单位而言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也是不公平的


审理结果

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过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仅由昆明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向袁某某象征性地支2,300补偿解决了双方之间的争议


律师建议

第一,从劳动者的角度而言踊跃维权值得肯定但应当依法维权诚信维权明知自己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却隐瞒该事实骗取后一个用人单位的信任获得职位甚至还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很难得到支持

第二,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首先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法规范用工关系其次应当在录用求职者时核查其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该劳动关系可要求求职者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资料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自身用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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