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20日 5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人袁某某于2021年10月6日到被申请人昆明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上班,岗位为市场销售员。工作7个多月后,袁某某于2022年5月18日离职。后袁某某认为昆明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昆明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等5万余元。昆明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其应诉。
【争议焦点】
申请人袁某某是否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昆明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观点】
通过全面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后,代理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这是以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若劳动者存在隐瞒其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尚未与之前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则不应支持其前述仲裁请求。本案中,申请人袁某某主张其与昆明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据此主张双倍工资差额,但经调查核实,其一直仍与某央企下属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也一直在为袁某某交纳各项社保。在此情况下,虽然我国目前并无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对于后一用人单位而言,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也是不公平的。
【审理结果】
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过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仅由昆明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向袁某某象征性地支付2,300元补偿,解决了双方之间的争议。
【律师建议】
第一,从劳动者的角度而言,踊跃维权值得肯定,但应当依法维权、诚信维权。明知自己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却隐瞒该事实,骗取后一个用人单位的信任获得职位,甚至还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很难得到支持。
第二,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首先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法规范用工关系。其次应当在录用求职者时,核查其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该劳动关系,可要求求职者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资料,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自身用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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