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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慎用现金交付

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30日 2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余某某、赵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11月1日向原告刘某借款5万元,用于农业投资,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5月31日止。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余某某交付了5万元借款,被告余某某出具了《借条》和《收条》。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向原告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余某某直到2017年5月7日才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两年内即2019年5月7日前还款完毕,否则愿意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及诉讼费。然而,两被告仅在2020年11月17日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利息,其余部分并未归还。原告刘某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胜诉,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原告刘某作为二审被上诉人,委托本所律师代为应诉。


  【争议焦点】


  一审被告即二审上诉人余某某、赵某主张的现金还款7万元是否属实,进而其二人是否应当如一审所判决的,向原告归还相应的借款本息。


  【律师观点】


  通过全面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后,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属实,并未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上诉人即一审中的两被告余某某、赵某称,其与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刘某之间实际发生的借款,不止本案涉及的5万元,在此之前就已经向刘某借款20万元,先后归还了27万元,其中以转账归还了20万元,以现金归还了7万元。但对于现金归还的7万元,是如何归还的,为何没有刘某收到现金的收条等事实,其二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尤其是如果确实已经以现金归还了7万元,为何在此后被告余某某自己书写的《还款承诺书》中对此只字不提,这显然不符合常理。至于二审中上诉人赵某请自己的亲姐姐出庭作证,不仅其证言经不住推敲,而且其与上诉人赵某的亲属关系就决定了其证言可信度很低。据此可知,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并不属实,应当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第一,本案虽然涉案金额不大,属于金额较低的民间借贷。但本案中的核心争议点是上诉人所称的7万元现金还款是否属实,这类现金交付问题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是普遍存在的争议。因为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等关系较为亲近的人员之间,不好意思索要借条、收条等证据材料,并因此导致发生争议之后很难查明案件事实。实际上,“先小人后君子”并不是坏事,该写的借条、收条应当写好,无论是借款还是还款,都应当尽量避免现金交付。


  第二,本案还涉及相同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多笔借贷的情形,这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常见。对此,应当明确每次借款的金额、期限等事宜,且借款人在还款时候,应注明还的是利息还是本金,还的是哪一笔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这样才能尽量避免因为账务往来混乱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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