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映钧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912138073
咨询时间:06:00-23:00 服务地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调解结案

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30日 7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被告A幼儿园决定投资新建B幼儿园,与原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1280万元及合同价格形式、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作了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积极组织施工,主体工程于2019年11月26日封顶。当原告准备继续进行装饰装修部分的施工时,被告强行要求原告停止施工,自行安排其他劳务施工队实施装饰装修工程。2020年12月11日,经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并在被告的要求和组织下对本案所涉建设工程进行验收申报,均同意主体验收合格。各方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中明确结论为验收合格,并签名、盖章对前述验收结论予以确认,2021年7月14日本案所涉工程通过住建部门的竣工备案并获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在原告负责施工的主体工程部分完工后,被告本应及时与原告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以整体工程尚未获得建设工程备案许可证为由,不与原告结算。原告不得已只能委托云南某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第三方结算,结算总价为720余万元。截止原告提起本次诉讼之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410余万元,剩余310余万元尚未支付。因原告与各被告及其负责人多次协商无果,向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等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所涉主体工程的工程造价,以及据此计算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剩余工程款金额是多少。


  【律师观点】


  通过全面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后,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原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积极组织施工,按约定完成了建设任务且经验收合格,通过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由于双方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各自提交了相应的工程款金额及其依据。一审法院对双方各自主张的工程款金额及其依据不予认可,则依法应当释明后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但本案一审法院未经释明和鉴定,就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未能做到案结事了,未实际解决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据此代理原告提出上诉并要求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提供了类似的裁判案例给二审承办法官参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未经工程造价鉴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审理结果】


  本案发回重审后,原告方拟继续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在此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对工程款金额及其支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相关的工程款支付协议,并申请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律师建议】


  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的金额较大,诉讼成本较高。发包方和承包方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重视工程造价结算工作,并注意保留提交计算资料的证据。如果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应当及时委托专业的造价鉴定机构解决争议。


  第二,部分审判人员,对于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规定理解不到位,未能正确履行释明义务,认真负责解决当事人的争议,一驳了之。对此,当事人应当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积极通过上诉纠正这种错误的裁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双方存在调解意向的,可以积极同步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后为强化调解方案的法律约束力,应申请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以便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达成调解可以大幅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尽量降低诉讼对双方造成的不利影响。

田映钧律师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5912138073
  • 云南安锦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57.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8次 (优于97.7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21次 (优于99.6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8031分 (优于98.4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9篇 (优于99.59%的律师)

版权所有:田映钧律师IP属地:云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87530 昨日访问量:16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