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财务人员都知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以及研发费用加扣除(以下简称“加计扣除”),除了可以使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大幅较低税收成本之外,还可以获得政府的资金支持,不管是省级还是市级的政府补助,金额都非常可观。
但,在我们开展高企认定或加计扣除业务中发现,很多客户的财务人员对这两项业务的不同之处并未有着准确的了解,尤其是在“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方面,极易混淆,这不仅使得企业无法享受政府补贴,还存在补缴税款的潜在风险。
为帮助企业合法享受税收优惠,我们与德盛君安财税公司总经理王玉震从四个方面整理了高企认定与加计扣除间的不同之处:
一、技术/财务指标不同
在高企认定中,研发费投入在销售收入中的占比是一项硬性指标,而在加计扣除业务中,则无该项规定。高企:根据企业销售收入的不同,设为三个档次,分别为5%、4%、3%。
2、收入要求
与第1项类似,在高企认定中,高新收入在销售收入中的占比以及核心收入在高新收入中的占比,同样是一项硬性指标,而在加计扣除业务中,则无该要求。高企: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且,具有核心技术的产品收入在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中占比超过50%。在其他资料的准备上,高企认定的资料范围及难易程度,均高于加计扣除。高企: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资料,研发项目立项、结项报告,科技成果转化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资料,研发人员学历结构等,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加计扣除:研发项目立项通知,研发项目立项、结项报告,研发人员人事调令等。
二、研发费归集范围不同
在研发费的归集范围中,主要涉及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摊销费用、调试及试验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在此,我们挑选主要费用进行说明。
在高企认定中,对研发人员的要求更为严格,因此,这也是高企认定中进行筹划的关键性一步,直接影响后期研发费用的分配与归集。高企: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且,累计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
(注: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不在研发费的归集范围之内。)
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建筑物的租赁费以及后文中的折旧费、长期待摊费用,是造成汇算清缴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研发费金额不同的一项重要因素。
高企:企业租入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建筑物的租赁费可纳入研发费的归集范围;
加计扣除:企业租入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建筑物的租赁费不可纳入研发费的归集范围。
高企: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可纳入研发费的归集范围;加计扣除: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不可纳入研发费的归集范围。高企: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均可纳入研发费范围;加计扣除:任何长期待摊费用均不可纳入研发费的归集范围。高企:人员人工费包括工资、社保、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加计扣除:除上述费用外,还包含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三、政策优惠方式不同
高企:属于税率优惠事项。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5%执行;另,在有效期届满的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加计扣除:属于税前扣除事项。在汇算清缴期间,按照已归集的研发费金额加计75%填列相关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四、政府资金支持不同
在高企认定、高企复审以及加计扣除中,政府补助在不同省市有着不同的政策规定,通常来讲,补助方式如下:高企:固定金额的补贴方式,如,在高企认定通过年度,一次性获得40万元的定额补贴。加计扣除:按比例进行补贴,如,按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的10%进行补贴。参考《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19]91号)第四条规定: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综上,高企认定与加计扣除在事前筹划、事中辅导以及事后申报上均存在较多的不同之处,且两者的本质更是不同。因此,企业在享受政策的同时应注重对政策的理解,既保证通过率又要规避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撰稿人:
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 刘松松
德盛君安(山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王玉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