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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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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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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股权的适用及风险:

作者:刘松松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3次举报

定义:债权转为股权,债权人将对企业持有的债权转换为股权,成为股东;

适用:企业无法按时偿还债务;作为重组计划的一部分,债权人同意转为股东;政府为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推动债转股。

操作流程:企业与债权人达成债转股协议;评估企业资产和负债,确定转股比例;债权按协议转换为股权;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债权人称为股东。

风险:对企业:股权稀释,可能影响控制权;

         对债权人:股权价值不确定,存在投资风险;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刘松松律师,2013年进入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执业多年。后进入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并逐步走向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公司法、离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