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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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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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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作者:刘松松律师时间:2025年02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5次举报

1、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表现形式包括书面协议、短信、微信记录等,体现共同举债的合意。

例外:若配偶仅以“证明人”身份签字,未明确表示共同承担债务,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如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推定为共同债务。

3、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

若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开支(如大额投资、经营借款),需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否则由举债方个人承担。


刘松松律师,2013年进入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执业多年。后进入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并逐步走向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公司法、离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