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表现形式包括书面协议、短信、微信记录等,体现共同举债的合意。
例外:若配偶仅以“证明人”身份签字,未明确表示共同承担债务,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如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推定为共同债务。
3、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
若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开支(如大额投资、经营借款),需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否则由举债方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