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对该行为予以规制。
首先,快速制止不法行为,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行为禁令的方式,让孩子快速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
其次,在一方还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我们在监护权纠纷案件中,明确法院可以判决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
最后,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我们将存在藏匿未成年子女这种情形作为对其不利的因素,优先考虑由另外一方抚养。
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通过家事调查、心理评估、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各种情况,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为适宜。
刘松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