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签订一份《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包括管理电脑、身份证阅读器等具体货物,前后共涉及货款76770元及维修费13000元。原告按照规定向被告开具了发票。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结算与付款方式约定:“货到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甲方,挂账后45天内无息付清货款。”目前,被告仅支付了1万元维修费,其他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支付。
原告A公司委托刘松松律师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及维修费本金7977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6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以本金1477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以本金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建筑材料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货物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后期维修等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在原告向其开具发票后45天内无息付款,未履行付款义务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现拖欠原告货款及维修费79770元的事实清楚,且被告已将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予以抵扣,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向其支付剩余货款及维修费7977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按照LPR标准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开具发票后由被告挂账45天内支付,故分段计算的起始时间应于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的45天后的次日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拖欠货款、维修费本金79770元。
二、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6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以本金1477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以本金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案件受理费1794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
刘松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