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松律师。
被告: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
原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房租21464元及利息(利息以21464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2、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8月21日的电费8514.44元及利息(利息以8514.44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3、判决双方于2025年9月14日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被告应当将租赁房内物品清理干净;4、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7月25日,原被告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由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办公室,双方约定每月房屋2900元,空调等电费也有被告自行承担。被告分别于2024年10月8日及2024年11月23日支付了两个季度房租,后又支付了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30日等电费。经原告核实,被告尚拖欠2025年1月份至今的房租及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8月21日的电费未支付。原告亦多次催促过被告,但被告一直没有履行义务。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督促被告支付拖欠的费用,并将办公室内的用品搬走,可使原告另行出租。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租21464元、电费8514.44元,于2025年10月24日支付5000元(已当庭过付),于2025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6年1月31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6年2月15日前支付9978.44元;
二、原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全部剩余未付款项提前到期,原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549.46元减半收取274.73元,由被告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当庭过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刘松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