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矛盾较多,沟通较少,原告对双方的婚姻生活逐渐失望。双方也多次沟通过离婚的问题,但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因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了解不清仓促登记。婚后因家庭、价值观念等方面分歧较大,经常无法沟通致使矛盾加深,婚前产生的感情早已消耗完。为了双方有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原告慎重提起离婚诉讼,望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支持原告诉求。
原告李X委托刘松松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李X与被告张X自愿离婚。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刘松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