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松律师。
申请人:XX公司。
申请人:XX公司。
法院于2026年1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A公司与申请人XX公司、申请人XX公司关于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法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A公司与申请人XX公司、申请人XX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于2026年1月12日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组织青岛市城阳区商事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XX公司给付申请人A公司票据款91507.40元,于2026年2月15日前付清;
二、申请人XX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申请人A公司与申请人XX公司、申请人XX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经济纠葛。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向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规定,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松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