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于2025年4月8日在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经调解书调解离婚。双方庭后立即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均签字并按手印予以确认。协议约定:婚内共有的某处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剩余房贷由原告继续承担。根据双方2025年4月8日签订的协议规定,双方离婚后原告共支付被告31.5万元折价款后,婚内所有财产均与被告无关,双方再无任何权利义务纠纷,请求法院根据双方2025年4月8日签订的协议确认分割上述财产。
周X委托刘松松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原告所有(房产现值130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涉案房产归原告周X所有。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周X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刘松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