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振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1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惠安县XX与A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惠民初字第7381号 原告惠安县XX,住所地惠安县, 代表人A(系上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A(系经营者B的丈夫),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AX,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县XX与被告A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惠安县XX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安县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XX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