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往往是比较慎重的,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委托律师前往公安机关调取对方的人口信息,有可能可以找到对方的居住地,如果无法查到对方居住地,也可以向对方户籍地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对方的近亲属出具对方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再向你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穷尽送达手段而被告确实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并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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