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谭跃仑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6日 10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情提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工期是否延误、原告的施工是否有质量问题以及施工量如何?
律师在看到案件材料后发现,涉案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施工期限,而本案的施工期因为各种原因确实拖了很长时间,这对我方是一个利好,案件的结果也证实因为没有确定施工期限,法院没有认定我方违约,反而被告因为没有按照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的付款节点和付款金额支付工程款被法院认定违约,需要支付我方违约金。
【案情介绍】
张家港X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苏州市室内装饰施工合同》已于原告起诉之日解除,杜XX支付违约金6万元;2、杜XX支付工程款15万元、设计费1万元,合计1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6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杜XX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情分析】
杜XX答辩并反诉称:一、张家港XX公司的装修质量不达标,与图纸严重不符:1、张家港XX公司的设计师与我方另行聘请的做楼梯的师傅提前没有做好沟通楼梯尽寸设计不合理,导致三楼原本作为卫生间的位置被挤占,需要借用后阳台,影响了后阳台阳光房的布局,现阳光房必须拆除重做;2、前阳台因项目经理不在现场对接,没有施工标准,导致阳光房不能直接安装在墙面上,只能腾空在保温层上固定,如遇下雨天或保温层脱落,会发生渗水、漏水情况;3、施工现场防护不到位,导致下雨天房屋漏水,地下室吊顶和二楼吊顶、橱柜漏水渗水严重,吊顶发霉,须重做。二、原告的二期“水电工程”未按约定完成相关工作,如未安装开关面板插座、监控插座线未到位、花洒没有预埋等,达不到验收标准,双方未就验收达成一致意见,我方不应支付其所要求的工程款。三、在我方多次催促并要求的情况下,张家港XX公司始终未与我方签订合同施工期限,且工程拖沓,张家港XX公司要求我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要求不合理。
张家港XX公司陈述:我们没有约定何时进场装修,因为案涉别墅先要做加固工程,比如楼梯是现浇的,要等楼梯浇好后等业主通知我们才能进场施工,所以对施工期限就没有约定。装修前我们是有设计图的,但实际施工时业主另外请人浇楼梯的人没有按我们的设计图做,2020年光加固就干了大半年,所以我们工期只能往后延,工期的延长并非由我方造成的。
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张家港XX公司及杜XX方装修时交涉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双方当庭的陈述,可以看出张家港XX公司已为杜XX方做完了案涉房屋的水、电、管线等隐蔽工程,后因为增项事宜,双方发生矛盾,在交涉过程中,张家港XX公司还为案涉房屋完成了敲墙、砌墙、吊顶等工作,在张家港XX公司按合同约定要求杜XX一方支付第二期工程款时,杜XX予以拒绝并表示要等装修工程全部完工后再支付工程款,从现有证据来看并不能证实杜XX陈述的装修公司存在“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施工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反而其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应向张家港XX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一、确认张家港XX公司与杜XX之间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解除。
二、杜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家港XX公司装修工程款40001.19元及违约金6万元,合计100001.19元。
三、驳回张家港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杜XX的反诉请求。
【律师心得】
本案起诉之前,律师指导原告到案涉房屋拍摄了现场照片以固定证据,照片显示案涉房屋中装修进行至一半,水、电、管线等隐蔽工程已完工,顶楼露台的阳光房并未完工,阳光房外用蓝白条塑料布遮挡,屋内吊顶已完工,卫生间已做防水,背景墙已做,这对后续的工程量计算提供了很有利的条件。
此外,因为施工合同附件包含《工程预算书》及相应的报价单表格,双方也同意已完工的工程价格由法院按照报价单结合法院认定的工程量进行酌定,最后法院在报价单的基础上打了88折,计算出我方的实际工程量。
被告完全罔顾客观事实,反诉要求我方返还已经支付的10万元工程款,并且还要求我方支付返工的工程款10万及违约金6万,法庭上的态度也很嚣张,案件结果狠狠打击了对方的嚣张气焰
颇具戏剧性的是,判决下来后,法官在与我方的沟通中承认少算了将近3万元的吊顶工程量,我方将上诉争取利益最大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