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跃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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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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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5】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帮助当事人拿回部分欠款

发布者:谭跃仑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6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千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79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790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55062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550624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案情分析】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8118日,郎X公司与被告南京XX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郎X公司将位于宁波市勤州区XXXX号的XX地块A标段1234号楼室内及公共部位装修劳务分包给被告,工期自201818日至2019630日,实际开工日期以书面通知为准。2019215日,原告千XX公司与被告南京XX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承接的上述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分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201818日至2019630日,实际开工日期以书面通知为准,工程暂定总价为9600000元。该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工程结算价按经建设单位审计认可的工程造价的85%执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按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告工程进度款同比例拨付给原告工程全部完工,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在被告规定时间内竣工资料决算齐全。送交被告汇总再支付合同价最后一次的进度款。待工程结算经建设方审计后收到合同约定支付的结算数额20天内,被告按工程结算比例付给原告。

双方在庭审中确认,原告施工至20194月底后退场,双方对工程量、工程价款未进行结算,剩余工程由被告自行安排施工完成。截至2019425日,郎X公司共向被告支付工程款3220997.88元。20191218日,郎X公司与被告就涉案工程结算完毕,最终结算金额为11195208.73元,后在2021825日郎X公司又在质保期内维修扣款100000元,最终金额11095208.73元已全部支付完毕。截至本案庭审前,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2300000元。被告庭后提供清单称其在原告施工期间共为原告垫付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费用2997766.47元。

本院认为,原告千XX公司与被告南京XX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本案双方对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金额有争议。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认可其施工至20194月底,之后未在涉案工程处施工,故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应结算至20194月底。但原、被告双方在原告退场后对工程量并未经核算,原告亦不能举证证明其在20194月底前的工程价款。根据郎X公司的调查令回复函陈述,每期付款均是按被告的付款申请单并结合该项目实际已完成工程量足额支付。据此,可以认定郎X公司在20195月前支付的工程款均对应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至于郎X公司在2019527日支付的1200000元及之后支付的工程款,虽有可能包含原告已完成的工程价款,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并区分,如原告有证据证明,可另行主张。截至20194月底,郎X公司共支付给被告南京XX公司3220997.88元,被告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向原告支付2737848.2元,现原告已向被告支付2300000元,尚有437848.2元未支付,应当予以支付。原告现自愿降低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其为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等款项应在其应付工程款金额中予以扣除,多余部分原告应当返还,本院认为,原告并不认可被告单方面制作的清单内容,被告于庭后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该款项确系为原告垫付,且被告并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故如被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判决结果】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千XX公司工程款437848.2元,并支付以437848.2元为基数自20221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千XX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千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心得】

律师在第一次与原告见面时进行了很长时间的沟通,原告也对律师实话实说,告诉律师其实他工程做了不到一半就撤场了,原因是被告付款严重滞后,资金压力很大,无法继续施工,而且因为多方面的原因,在没有与总包方进行任何结算就撤场,而且现在身边的工程资料也不多,并且是时隔多年才打算起诉。

律师看过其现有的材料之后认为,虽然工程资料不全,但是因为总工程款金额很高,就算按照最低标准计算,被告所付工程款也是不够的,本案还是可以部分胜诉,并将案件最可能的结果告知原告,原告对此接受并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本案看似原告的诉讼标的额很高,最后法院也只支持了其中的一小部分,大部分诉讼费也由原告承担,但实际是原告故意为之,因为案件进行诉讼时已经是2021年12月,马上要过年,律师需要在本案中诉讼保全,查封被告的银行账户,迫使原告进行调解,先行支付部分工程款。结果案件在和保险公司对接做保函时就遇到了问题,保险公司认为没有证据能够显示原告应得工程款到底为多少,好在律师在和原告进行沟通后,帮助原告进行回忆并补充了部分证据,保险公司最后还是正常出了保函。律师以最快的速度进行立案,法官在2022年1月初就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果然迫于压力在春节年前支付了原告60万元工程款,解了原告的燃眉之急。此外,原告最初与律师商谈的调解方案也是希望被告再支付10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但是被告并不同意,法院才进一步进行了庭审,而且原告对诉讼结果有一定预期,这才进一步在庭审前变更了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撤场时间,同时根据案件郎X公司的调查令回复函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合同中的付款约定等证据,可以认定郎X公司在20195月前支付的工程款均对应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当事人得到了一个满意的结果。

谭跃仑律师,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华律网最佳合伙人律师,累计为上百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擅长公司法律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710123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