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谭跃仑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2日 23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119606.1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原告将张家港市XX中心幼儿园(北园)的墙涂料工程分包给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每平方米固定单价为11元。2021年2月5日,被告确认收到原告工程款208450元。2021年7月31日,经原告与发包方的工作人员现场测量,被告完成施工的工程面积为8076.71平方米,计款88843.81元,原告多支付被告119606.19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退还。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被告姚某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何某某将其承接的张家港市XX中心幼儿园(北园)的墙涂料工程分包给姚某某,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2021年2月5日,姚某某向何某某出具“确认单”,确认收到何某某工程款208450元。何某某起诉来院,要求姚某某退还工程款119606.19元,引起本案纠纷。审理中,何某某提供“工程量清单”、证人证言各一份,拟证明姚某某完成施工的造价为88843.81元,“工程量清单”显示姚某某完成施工的工程面积为8076.71平方米,证人黄某某到庭作证,证明何某某就涉案涂料工程与证人、姚某某口头约定每平方米11元。姚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质证意见,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本院对于何某某提交的证据及意见予以采信,认定就涉案工程姚某某完成施工的造价为88843.81元(8076.71平方米“11元/m'),何某某已支付姚某某工程款208450元,多支付119606.19元(208450元一88843.81元)。上述事实有“确认单”、“工程量清单”、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就涉案工程款原告多支付被告119606.19元,多支付的款项,被告理应及时退还。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19606.19元,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及答辩,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一十九条、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何某某119606.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6元,由被告姚某某负担。
【律师心得】
律师在接手本案后发现原告的证据实际并不充分,首先,没有和被告签订书面的合同,其次,原告没有和被告进行过结算,再者,工程款中还惨杂着借款。针对上述问题,首先,律师经过梳理后发现其中一份证据体现了工程地点,案件因此顺利在法院立案,其次,原告虽然没有和被告直接进行结算,但是和总包方的员工对工程量有过详细结算,工程单价方面律师则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工程单价问题,由此确定了整个工程的工程款,最后,律师把工程款中的借款剔除,结合由原告制作、被告签字确认的转款明细,确定了原告转给被告的工程款总额,最后得出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工程款金额,一份胜诉判决因此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