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谭跃仑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7日 3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松江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谭跃仑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镍合金管X根,价值XXXXX.00元。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的生产工艺、交付货物的日期以及运输包装都与双方的约定不符,且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事后,原告与被告交涉,被告承诺如果货物有质量问题就将全款返还原告。原告将货物退回后,被告就开始对原告置之不理。
【案情分析】
1.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付款的合同义务,被告收到退回的货物后,应当返还货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调解结果】
一、被告于2018年8月6日前返还原告货款XXXXX.00元;
二、如被告未能按上述期限及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可以就全部诉讼请求一并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