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谭跃仑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25日 4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嘉定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谭跃仑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5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双方于2014年11月结婚,2016年3月生育女儿,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判令离婚。原告有一套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公积金在还贷。
【案情分析】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被告本可以要求原告就上述房屋作出补偿。
但在调解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成功通过谈判让被告放弃了与房屋相关的利益,使得调解能够顺利进行。
【调解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至小孩18周岁止,原告每月探视两次;
三、原告补偿被告分居期间的抚养费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