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谭跃仑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19日 6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闵行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市XX谭XX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双方于2012年11月结婚,2014年8月生育女儿,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判令离婚。被告有一套房屋由其父母出资首付,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
【案情分析】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涉争房屋系婚后由被告父母一方出资为被告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应当视为被告父母只对被告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被告的个人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该补偿原告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调解过程中,被告代理律师成功通过谈判让被告放弃了一部分房产利益,将对方主张的房产补偿款从200万元降低至100万元,并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将抚养费标准从每月1000元提高至每月2000元。
【调解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小孩18周岁止,原告每月探视两次;
三、被告补偿原告100万元,原告放弃对房屋可能存在的权利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