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谭跃仑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9日 4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谭跃仑律师
【案情介绍】
2017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xxx联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坐落于上海市xx区xx路xxx号x幢商铺x层xx号的经营场地出租给原告使用,租期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租赁面积为19平方米,租赁用途为经营“xx”xx餐饮项目,该合同还约定原、被告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向xxx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为租赁此块场地支出的费用如下:租赁费78000.00元,进场费80000.00元,中介费13000.00元,总计1710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以原告经营的餐饮项目与其他商家经营业态一致为由拒绝原告进场入驻,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案情分析】
我方提交了充足的证据证明是被告拒绝原告进场入驻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并且合同客观上也无法再继续履行,因此被告的行为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审判结果】
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本着快速解决纠纷的原则,原告作出了适当让步,被告同意赔偿损失,案件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