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谭跃仑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7日 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 谭跃仑律师
【案情介绍】
被告傅xx于2015年3月9日向原告xx公司借款200000元,未明确约定借款时间和借款利息。
【案情分析】
未约定借款与还款时间以及借款利息的,可以要求从起诉之日起返还本金,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审判结果】
被告傅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xx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17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