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永胜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4日 2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原告于2012年6月份左右入职被告处担任高级数控技术员职位,双方协商每月工资组成是薪资加绩效的方式,2018年经被告调整,原告每月工资为6650元,2019年8月1日,被告将原告工资调整为每月 7150元。2020年2月7日,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告在职期间,被告一直要求其加班,但始终未支付给原告任何的加班费用。
律师意见 : 1、根据我方提供的邮件中可以看出,被告方统计的加班数据及加班率跟我方提供的考勤记录是一致的,其次原告在职期间,由于被告公司将组装和电气业务外包给了X有限公司、X有限公司、X有限公司,故原告经常公司要求前往外包公司进行质量验收等,并不存在被告所陈述的长时间脱岗现象,退一万步来说,如果真的存在脱岗现象,被告公司早以脱岗为由对原告进行处罚。 2、邮件的形成时间和形成原因:一开始被告公司部门领导口头督促员工加班,但是并没有起到多大的效果,后来部门经理直接把部门总监发送给其的邮件转发给部门的其他员工,邮件里统计了每个月部门同事的加班率和加班时间,邮件的形成时间就是我方提供的邮件中显示实际(2019年2月18日、2019年3月18、2019年4月19日、2019年6月13日、2019年9月27日)和部门经理给员工发送邮件,督促员工的加班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1年 (优于68.93%的律师)
16次 (优于93.38%的律师)
9次 (优于93.78%的律师)
5428分 (优于92.65%的律师)
一天内
51篇 (优于98.4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