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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认定

发布者:刘永胜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1日 1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A因资金需要,2018年1月通过朋友认识当时在X中群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B并借款,按照B的要求,2018年1月31日A预先支付24000元到名为C的的账户,A支付后当日即收到名为D账户支付的200000元借款并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在2018年3月至6月A按照B的要求每月支付该笔贷款3000元利息到C的账户。后该笔借款于2018年7月份到期,2018年7月30日,B再次要求A支付21000元到名为C的账户,并为A办理该笔借款的续贷手续。因前笔借款有房屋抵押手续,B于2018年8月1日支付给A 200000元,随即该200000元A按照B的要求转到名为D的账户,并解除了D的房屋抵押权。2018年8月2日名为E的账户支付给A200000元并为E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但A当日即把该200000元转账支付给了B,并且按照B的要求于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每月支付3000元的利息至C的账户。 律师意见: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二、“套路贷”的认定:“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2、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其中,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如果对方帮助非法贷款机构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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