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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知情权

发布者:刘永胜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4日 1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与理由: 1.A已实缴出资,具有B公司股东身份。A于2010年3月15日实缴出资15.3万元,有工商登记、验资报告、银行确认单及B公司每年工商报税登记佐证。2.A系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A于2019年7月12日书面申请行使股东知情权,但B公司收到申请后未答复A,且至今未提供相关材料以供A查阅。3.在B公司将A除名的股东决议效力未被确认之前,A仍然具有合法股东资格。B公司系恶意违法作出的将A出名的股东会决议,退一步讲,即使对除名决议有争议,也不能否认除名之前A的股东知情权。4.A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B公司在未征得A同意的情况下伪造A签名以公司名义贷款,导致A自购房产征信存在问题,且A有理由怀疑B公司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形。 判决:在2020年10月8日股东会决议未被确认不成立、宣告无效或撤销前,A起诉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据此驳回A的起诉并无不当。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意见: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查阅、复制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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