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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发布者:刘永胜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1日 16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申请人C与被申请人A公司、X公司、李某、缪某、D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X中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 民事裁定书

裁定:对A公司、X公司、李某、缪某、X公司名下价值1.24亿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0年7月27日,X中院 裁定冻结了A公司在B银行案涉账户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2020年2月28日,A公司与B银行签订《X协议》,约定A公司可以向B银行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贸易融资业务包括开立信用证、买方融资、卖方议付业务。2020年3月2日,A公司向B银行提交《X申请书》一份,向B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金额为1亿元。同日,A公司与B银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一份,A公司将5000万元定期存单,案涉账户质押给B银行,为《X申请书》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期限为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9月2日,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B银行实现债权和质权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合同同时约定,质押权利孳息也属于质押权利,受合同约束,B银行有权对质押权利孳息主张质押优先受偿权。同日,A公司将上述存单交付B银行。A公司将5000万元定期存单质押给B银行,为《X申请书》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本质上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该存单质押期限为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9月2日, 判决: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账户能否解除冻结措施。本案中,XX中院根据C的请求,冻结了A公司在B银行的案涉账户5000万元存款,该款系A公司与B银行在签订信用证质押合同后,A公司根据协议以定期存单形式质押到B银行的案涉账户上,由于信用保证期限已到,B银行提出其已垫付相应款项,故已符合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冻结措施的规定。又因B银行是以对保证金享有质权为由,请求实现质权要求解除冻结。故裁定如下:解除对A石化有限公司在B银行冻结措施。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律师意见: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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