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永胜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1日 1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A与被告B同住于一个小区,2016年5月份,B以资金周转需要向A借款,并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借条承诺于2016年12月28日前归还,每月支付1000元利息,2017年,B再次向其提出借款5000元,A予以出借,至今尚未归还完毕。
法律规定:
1、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处理方式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没有约定利息的处理方式
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息的处理方式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4、双方约定了逾期利率的处理方式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处理方式
(1)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利息起算时间适用新旧司法解释的标准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新司法解释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律师建议:
当借款人出具借条时应详细写明利息计算标准,区分清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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