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弈霖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1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25民初1874号 原告:涂大情,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110353607,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接受法院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黄冈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351932813, 住所地:浠水县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1125000005638, 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XX, 负责人:A,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A诉黄冈市XX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A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B10年 (优于61.42%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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