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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弈霖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18日 8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经人介绍自2018年2月起多次向原告借款,并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双方经结算,被告分别于2018年3月4日出具2万元借条,2018年8月7日出具借款2万元借条,2019年11月7日出具10万元借条和4万元借条,共计18万元。其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华X辩称,原告支付被告借款126853元,另通过微信支付借款5500元,被告已通过支付宝还款71600元、微信还款22822元,现只欠款40781元。

原告陈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和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主体适格;

2、借条四张,拟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

3、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的事实;

4、原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拟证明被告欠借款18万元及支付利息的事实;

5、证人张X证言,拟证明原告帮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的事实。

被告华X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华X围绕答辩意见提交了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偿还借款的转账明细,拟证明,共计已偿还借款93882元。

原告陈X质证表示无异议,其中1万元是支付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被告华X与原告陈X系同学关系,XX因资金周转向陈X借款,2018年3月4日,XX向陈X出具了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陈X现金贰万元整(¥20000),借款人XX 2018.3.4”借条;2018年9月7日,XX向陈X出具了一张内容为“2018年9月7日XX向陈X借款20000元整,借款人XX2018年9月7日”借条;2019年11月7日,XX向陈X出具“今借到陈X现金肆万元整(¥40000.00)借款人XX2019年11月7日”。陈X向XX支付借款八万元。陈X还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向XX支付借款,2019年1月30日,陈X代XX向胡X偿还借款5万元,2019年11月7日,双方经结算,XX向陈X出具“借陈X从银行贷款10万元(2019年1月2日借款)借款人XX2019年11月7日”借条。XX偿还了9729元,仍欠借款170271元。

本院认为,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出借资金,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应遵循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立即清偿借款。本案中,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但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条中没有利息的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X向原告陈XX还借款17027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陈X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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