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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只能诉至法庭,最终为我方原告追回损失

发布者:黄弈霖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4日 10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起诉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承包装修工程缺乏资金,于2018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原告将6万元付给被告后,双方于当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6月20日,被告同时向原告出具收条。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对此催讨,被告一直未还款,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饶X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杨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2.被告借款协议原件一份;3.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的截图复印件14页。

被告饶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原件进行了核对,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符合证据要求、具有证明力,并能形成证据链,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杨X与被告饶X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承包装修工程缺乏资金,提出向原告借款。2017年至2018年3月,原告通过微信累计向被告转账29000余元,并向被告给付现金40000元。2018年3月20日,经双方结算,除去被告已还部分,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及收条各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从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6月20日,月息2%。还款逾期后,被告未予偿还6万元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原告提供借款时成立并生效,现原告已向被告出借借款,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饶X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杨X要求被告饶X偿还60000元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起诉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饶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质证、进行辩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饶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X借款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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