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弈霖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9日 1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25民初3097号 原告:湖北XX公司,住所:浠水县清泉镇城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691774389N,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110353607,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810016314,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A,女,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原告湖北XX公司与被告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XX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XX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翟 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旭红 书 记 员 王 林10年 (优于61.42%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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