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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黄弈霖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9日 1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1125民初1294号 原告:A,男,1964年2月29日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110353607,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A,男,1988年11月2日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浠水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 负责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原告A诉被告B、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A,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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