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弈霖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6日 1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125民初1200号 原告:A,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浠水县,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浠水县, 委托代理人:A,浠水县XX法律工作者, 被告:A,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浠水县, 被告:A,又名A,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浠水县, 原告A与被告B、C、D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7日内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A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还150元, 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B10年 (优于61.38%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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