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弈霖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5日 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徐立与徐仕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125民初1520号 原告:徐立,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霖,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110353607。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中秋,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410628830。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徐仕念,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浠水县。 原告徐立与被告徐仕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徐立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3元,减半收取计811.5元,由原告徐立负担。 审判员熊晨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露露10年 (优于61.38%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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