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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缓刑1年6个月

发布者:张玲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4日 3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梁XX,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罗定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9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安徽XX律师。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XX、梁XX、李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XX及其辩护人杨XX、被告人梁XX及其辩护人张X、被告人李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梁XX、梁XX、李XX为获取2.5%至4%的提成款,明知他人从事诈骗活动,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收取被害人江X被骗款合计42800元。其中梁XX涉案42800元;梁XX涉案20000元;李XX涉案19800元。

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4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梁XX使用梁烔62×××72的农业银行卡收取江X3000元,后交给他人。

二、2020年4月15日15至16时许,被告人梁XX使用被告人梁XX提供的62×××26XX储蓄银行卡二次收取江X20000元,后交给他人,并将提成中的2.5%支付给梁XX。

三、2020年4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梁XX安排被告人李XX通过其借用的赖XX62×××73XX储蓄银行卡收取江X19800元,李XX取现后,将上述钱交给梁XX,梁XX再交给他人。

案发后,被告人梁XX于2020年5月15日14时许主动到罗定市罗城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梁XX、梁XX、李XX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银行卡供他人使用,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梁XX数额巨大,梁XX、李XX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梁XX、梁XX、李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XX、梁XX、李XX起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对三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XX主动投案,被告人梁XX、李XX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梁XX系自首,梁XX、李XX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X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梁XX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社会危险性证明材料、归案经过、江X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流水、江X转账记录、银行流水(退赔)、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经开分局回复函、刑事谅解书,被害人江X陈述,被告人梁XX、梁XX、李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梁XX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赔偿,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梁XX家人退赔被害人江X42860元,被害人江X对梁XX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梁XX量刑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被告人梁XX、梁XX、李XX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XX、梁XX的辩护人建议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梁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XX、李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XX的亲属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案件判决:

被告人梁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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