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君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878707537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A、B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曾凡君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2日 14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特征词:家庭支出 | 生活支出 | 解除合同 | 补签 | 交通费 | 转账 | 律师费 | 借款往来 | 知情 | 没有约定

原告:A,男,1995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993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

被告:C,男,1989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8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4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C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6000元;2.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54272元(自2018614日起暂计算至202072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直至二被告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借款本息合计160272元;3.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第123项合计167272元);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全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一因手头紧张,需要资金周转以及维持家庭开支等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的请求,被告初次向原告提出借款时,原告稍有顾虑,担心被告无法偿还借款,称需要时间考虑一下,但被告一直苦苦哀求原告并口头向原告承诺一定会尽快归还借款本金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原告遂答应借款给被告。后被告又陆续向到被告要求的微信或支付宝账号内,自20171220186月期间,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6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于2020617日要求被告根据双方发生的借款签订《借条》,该借条系原被告之间对双方的借款往来的结算,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原告出借的款项被告一用于家庭支出等,被告二均知情,被告二亦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故原告主张的借款应由被告一以及被告二共同偿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其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A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据1.《借条》,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证据2.《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已实际将借款转账给被告的事实;证据3.《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因维权而实际支出律师费的情况。证据4.《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理支出的律师费用。

被告BC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于原告的诉请进行答辩和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BC(借款人)为资金周转及家庭生活支出的需要,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自2017年至2018613日期间向A(出借人)共计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零陆仟方元整(¥106000元)。2020617日,双方补签借条,确认了借款总额为106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于201961日到期时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原告庭审过程中自认被告于2021年初偿还利息15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BC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A与被告BC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均有缔约的能力;双方达成民间借贷合意后被告BC向原告A出具借条,原告A亦向BC交付了出借款,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背公共秩序和良善风俗,合法有效。双方确认借款总额为106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归还的15000元利息,应从中扣除。双方约定了违约方追偿的费用,本案中被告违约,原告A因主张债务支出了律师费7000元,应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法释[2015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C向原告A归还借款本金106000元;

二、被告BC向原告A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106000元为计息本金,自20186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债务清偿完毕止(已支付的15000元予以扣除)。

三、被告BC向原告A支付律师费7000元。

案件受理费3646元,由被告BC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网银转账请点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曾凡君律师 已认证
  • 15878707537
  • 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3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3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0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554分 (优于87.1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1篇 (优于87.65%的律师)

版权所有:曾凡君律师IP属地:广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7393 昨日访问量:2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