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乐平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8日 12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律师。
被告:董XX。
原告向XX与被告董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 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6月 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望洲府别墅改建协议书》;2、被告退还原告已付合同款 507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自 2021 年 10月 15 日起至实际回款日的资金占用损失,3、被告赔偿原告因违约而造成人工费、材料费上涨损失,返工损失共计 35 420元;4、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15 000元;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21 年10月 15日,原被告签订《望洲府别墅改建协议书》,约定被告为原告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望洲府 7栋 1102 号洋房提供改建服务。合同签订后,京告微信支付被告第一、二期工程款 50 700元,被告于 2021年10月 17日进场施工,期间消极息工,按约应于11 月 17日完工直到 12月 28日才做了拆除项目、混凝土现浇钢筋隔层与隔层立柱,未达到约定的楼板超出立柱至少 30 公分的验收标准,实际仅超出 15 公分。工程严重缩水,需要返工。此后,被告以材料费上涨为由停工。停工期间,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原告,直至 2022年 4 月失联,原告不得已另找施工方返工、继续完成案涉项目。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
一、向XX与董XX签订的《望洲府别墅改建协议书》于2022年6月14日解除;
二、董XX返还向XX装修款 40000元,分别于2022年6月30日、7月15日前各返还20000元;
三、向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 1161 元,由董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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