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永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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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向发包方打“借条”预支的工程款属于借款吗?

发布者:石永正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30日 35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

2021年8月27日,2021年9月 30日,王某向某公司分别借款30万元,某公司分两次向王某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各转款30万元,合计60万元,王某收到款后,为某公司开具了2份借据,确认收到借款共计60万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至今未还。因而成诉。

律师代理被告王某答辩

1.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主张没有法律依据。2.双方不存在借款的合意,原告向被告转账60万元系某酒店室内装修配套项目中的项目款,王某已经将款项用于实际装修项目中,不负有返还义务。在工程中,原告作为发包方,负有向神州某公司付款的责任,原告在2021年8月27日,9月30日分别向被告支付 30万元,王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收取款项并用于工程的施工。2021年6月24日神州某公司向王某出具法定授权委托 证明书,载明授权被告为神州某公司授权委托人,负责某酒店室内装修承包项目工程施工事宜,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被告在领取款项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从内容上看,显示款项用途为某酒店装修工程款,发工资、木工、瓦工、油工等发工资专用,此款非被告个人借款。3.在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诉状中已经将该60万元认定为工程项目款,另案民事起诉状第4页载明,原告公司已将向神州某公司项目方支付的231万元款项,该款项的构成为施工班组的李某、黄某、陈某,该231万元中包括本案的60万元,被告收到款项后,已经向项目部转款,用于项目支出。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将涉案款项认定为工程款,原告公司起诉返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1年8月27日,被告书写借据一份,内容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上款系某酒店装修工程款,支付工程工资及材料款。 注:某公司将该款转入本人账户。下方“借款单位”字样被涂抹,落款为神州某公司,借款人王某。 2021年9月30日,被告书写借据一份,内容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上款系:本人承诺专款专用,用途:工队发工资、木工、瓦工、油工、水电班组发工资专用。借款人:王某,神州某公司。2021年8月27日、9月30 日 , 原告将60万元转入被告帐户。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当事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即涉案款项是否为借款。原告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应证明双方存在民间 借贷的法律关系。现原告提供的借据中注明“某酒店装修工程款”、“工队发工资”,可见,不能证明双方的资金往来行为属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故某公司诉讼请求证据不足。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惑

1)包工头预支工程款时打“借条”时需要注意什么?

预支工程款在建工合同纠纷中特别常见,包工头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签署借条时务必注明款项用途,且该款项亦应当实际用于工程项目中,切勿随意支配,否则为自己带来债务纠纷;

2)如何否认借贷合意的存在?

一要说明该款项的性质,并非借款,二要说明该款项具体是什么性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石永正,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待人真诚、立世以信”是他的职业素养,“细致、敬业、负责、务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9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