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永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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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零工受伤能否找雇主赔偿?

发布者:石永正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30日 16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

2021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13日期间,徐某为高某提供劳务,在北京市大兴区宏达北路8号院内从事拆除、运输工作。提供劳务工程在北京市大兴区宏达北路8号院宏达工业园内,是某公司将该劳务工程发包给高某。2021年11月13日,徐某在劳务工程房顶进行拆除风筒工作时,房顶突然坍塌,导致徐某在3米高处坠落。2021年11月16日,徐某在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入院治疗,11月19 日进行了跟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11月2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侧跟骨骨折,左侧跟骨骨折术后,医生建议Ⅰ级护理。徐某在为高某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高某应当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某公司将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高某,存在重大过错,且被告未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有明显过错,因此某公司和高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徐某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始终置之不理。因而成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徐某受雇于高某,接受高某的工作安排,高某应为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受损害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就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某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某公司委托某物业公司处理经营场所搬迁、托管房屋退租相关事宜,该份协议除设备拆除之外,还包括制定方案、运输、房屋返还、新经营地址的布局调整和安置等方面,此协议约定的内容与常规意义上建设工程等发包合同不一致,不能简单以发包合同看待。且根据高某陈述,其系自北京某公司处承包的涉案工程,该公司与某物业公司并不一致。综上,徐某要求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不足,故徐某针对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对于徐某所受人身损害责任承担比例问题。徐某主张其系在房顶拆除时房顶塌陷,导致其自房顶摔落,但在徐某的住院病历中记载为“从2米高货车上意外高处坠落”,对此,徐某在庭审中解释称是因为高某有一辆车,说从车上跌落可以走保险。对于该解释,高某不予认可。高某称其当时不在现场,应按照徐某在入院治疗时其自己口述的情况为准。对此,本院考虑虽徐某提交了2份书面证人证言,但证人并未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且2份书面证言证言在内容上高度一致,故本院对于2份书面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对于徐某解释的说法,与常理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本院以徐某在入院治疗时所陈述的为准。徐某在施工现场,高某未提供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未提供充分的安全保证条件,但考虑到徐某长期从事相关行业,在施工作业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本院酌情确定对于徐某人身损害产生的合理损失,高某承担80%的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经核算,徐亚喜所遭受合理损失中医疗费为395.46 元(根据徐亚喜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核算,该费用不包括高某为徐亚喜垫付的医疗费用,高某所垫付的费用徐某在本案中并未主张,且高某未向本院提交其所垫付医疗费用票据,亦未向本院说明所垫付费用的具体金额),营养费为6000元(根据鉴定意见,营养时间为60-90日,本院综合考虑其伤情,确定营养时间为75日;综合考虑其伤情,徐某主张营养费为每日80元并无不当),护理费为14 000元(根据鉴定意见,护理期为60-90日,综合考虑其伤情,本院酌情确定护理时间为70日;参照本地护工平均收费水平等因素,徐某主张护理费为每日200元并无不当),误工费为3000元(根据鉴定意见,误工期为90-240日,综合考虑其伤情,本院酌情确定误工期为180日;徐某主张月工资收入为9000元已超事故发生时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每月5000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对其月收入酌定按每月5000元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徐某评定为十级伤残,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交通费为500元(根据徐某的就医复查情况酌情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230元(根据徐某提交的票据核算),二次手术费20 000元(徐某所受伤情确需要进行二次手术,根据徐某提交的医嘱所载明的预估金额,并无明显不当,本院考虑一次性解决争议,予以支持),病历复印费34 元(根据徐某所提交的票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事故发生时徐某其早已离开原籍,在北京市从事非农生产,故徐某要求残疾赔偿金按照 2021 年北京市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002元)计算并无不当,经计算,徐某的残疾赔偿金为150004元。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徐某之父徐某安(至徐某定残时,73周岁,2名赡养义务人)、之母蔡某珍(77周岁,2名赡养义务人)系当地农民,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再从农业耕作中取得生活来源,应判决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受害人的情况确定,徐某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2021年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46 776元)计算并无不当;经计算,对被扶养人徐某安的生活费为16 371.6元、蔡某珍的生活费为11 694元,以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为28065.6元。综合本段所述,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总的残疾赔偿金为178 069.6元。综上所述,徐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395.46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14 000元、误工费30 000元、残疾赔偿金178069.6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 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30元、二次手术费20000元、病历复印费34元,合计254 229.06元;高某应赔偿该损失的80%,即赔偿203 383.25元。

关于高某所垫付的徐某的部分医疗费用,因徐某在本案中未主张,且高某未向本院提交所垫付医疗费用的票据,亦未说明所垫付金额,故对于该高某垫付的医疗费用,本案中不予处理。

法院判决

一、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二次手术费、病历复印费合计203383.25 元;

二、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惑

1)在打零工过程中受伤是否可以向雇主主张赔偿?

律师解答:是可以的,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何保障利益最大化?

律师解答:积极固定案件事实、保留证据。尽快委托律师参与案件,快则调解结案,顺利拿到赔偿款也能保障利益最大化。

石永正,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待人真诚、立世以信”是他的职业素养,“细致、敬业、负责、务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9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