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永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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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明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者:石永正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3日 24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2017年5月15日,刘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孙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3876的账户转账 99,000元。双方之间并未签署借条或欠条等借款凭证。2021年7月,刘某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的诉讼,主张孙某返还99000元本金及逾期利息。因而成诉。

律师代理被告孙某答辩】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没有关于借款的合意。刘某向孙某的转账行为实际上是刘某与案外人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合同,孙某是该公司员工,收款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刘某要求孙某支付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刘某全部诉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当事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即涉案款项是否为借款。首先,从刘某的主张来看。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主张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提出的事实主张均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成立并已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合同成立和履行的证据;故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事实应由贷款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某为证实其与孙颖间存在借贷关系,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在日常生活中,仅有转账凭证,并不能直接认定发生于转账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必然为借款关系,故刘某的举证情况不能直接排除亦不能直接认定涉 诉款项性质为借款。其次,孙某抗辩转账系刘某与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并非借款。孙某的抗辩意见及证据情况使刘某主张 “该款为刘某出借给孙某的借款”这一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某需进一步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综上,在刘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借贷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依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刘某的举证不足以证实其与孙某间形成借贷关系。。

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惑

1)仅凭银行转账记录是否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一般是不行的,需要辅助双方对于款项性质的认定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或录音录像证据;

2)如何否认借贷合意的存在?

一要说明该款项的性质,并非借款,二要说明该款项具体是什么性质。

(3)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申请程序,刘某的主张为何仍未得到支持?

因为未能提供借款协议、借条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刘要求孙偿还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 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石永正,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待人真诚、立世以信”是他的职业素养,“细致、敬业、负责、务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9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