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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权益,请勿消费欺诈!

发布者:彭鑫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8日|分类:消费权益 |42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2023年初,吴某(化名)在某市某口腔医院种植牙齿,吴某为了种植体美观,经医师推荐,选择了目前较好的一种种植体,共计花费了8000元。但在种植牙的过程中,该口腔医院并未向吴某种植了该型号的种植体,而是一种价格较低的普通种植体,二者价格差距约3000元,但吴某当时并不知情。

随后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吴某从另一医生朋友处得知她的种植体有异样,随后再次前往口腔医院询问,起初口腔医院并不承认,但后来吴某向卫健委提出了投诉,此时口腔医院才承认确实种植了不同的假体,但又称其不是故意的,而是护士失误拿错了药,经卫健委调解无效,吴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口腔医院退款并三倍赔偿,同时吴某聘请本所律师为其代理本案。

二、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口腔医院向吴某退还8000元并三倍赔偿24000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观点(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吴某是否属于消费者。

在庭审中,口腔医院辩称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并不能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退一赔三。但本案中,吴某是为了让自己的牙齿变得更美观才选择种植牙服务的,其目的也在于提高生活质量,而并非因牙齿疾病而换牙。因此吴某在口腔医院种植牙的行为实际并属于医疗行为,而应当属于消费行为,故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吴某在本案中亦属于消费者,口腔医院在本案中亦属于经营者,人民法院也采用了这个观点。

2.口腔医院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形。

口腔医院作为经营者存在以次充好的行为,在消费者缺乏认知的情况下,将消费者选择的较好的种植体更换成一般的种植体提供给消费者,其行为明显存在欺诈。口腔医院以护士失误的理由进行抗辩,但又未能有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该抗辩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3.口腔医院是否应当给予三倍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因此应当向消费者增加赔偿遭受的损失,即按照商品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的三倍赔偿。

四、律师建议:

作为经营者,应当本分地去经营、去盈利,不能利用一些小手段、小技巧来欺骗消费者,避免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让自己背负多倍赔偿。

作为消费者,要求较强的维权意识,毕竟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往往对大部分事项不知情,也不知道购买的商品是否真实。因此在每次消费的时候,多留一个心眼也是对自己权益的一个重视,如果真的受到了欺诈,也要能够学会合理使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我国规定三倍赔偿,也是加大了经营者的责任,如果没有这项规定,经营者在欺诈消费者后最大的民事责任也就是退货退款了,这样对经营者来说没有惩戒力度,部分经营者就会继续去欺诈其他的消费者了,因此我国规定退一赔三的制度很有必要。

但是正是有了这样的规定,目前出现了一些职业打假人,我国对职业打假人和知假买假的法律规定也在逐步完善,但就现有趋势来说,因职业打假并非为正常的消费行为,因此如果一个案件被定义为职业打假,那么法院也难以支持其三倍赔偿的诉求。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本案案情根据律师亲自办理的真实案情进行了适当改编,文中出现的人名、地名、企业名、数据等信息均进行了改动,仅供公众普法,不得转载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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